【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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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经济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科学评价全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水平,加强全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经济行业高质量发展,2026年8月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人社规〔2026〕1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现就《评审条件》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创新点等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评审条件》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自治区陆续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等文件,原评审条件2021年印发,至今已经实施了5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变革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已难以适应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新部署、新要求,建立符合全区经济系列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4号)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职称评审新的要求,坚持“破四唯”“立新标”,“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等一系列新的要求,对其进行修订,为科学评价经济专业技术人才,促进全区经济系列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评审条件》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评审条件》包含总则、基本条件、经济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条件、附则和附录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明确《评审条件》编制依据、适用范围、评审层级等内容。

第二部分,基本条件(第二章)。明确申报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知识产权师的基本条件。对思想政治条件、不能申报情形、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继续教育条件等要求进行明确。

第三部分,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三章)。明确职称评审具体条件标准,落实人才分类评价要求,优化细化业绩成果条件。评审条件总体上与国家宏观政策保持一致,进一步突出具备经济系列特点的精准评价内容。

第四部分,附则(第四章)。明确推行代表作制度、提供业绩成果证明材料要求、评审条件执行时间以及文件解释职责权限等内容。

第五部分,附录。明确解释和界定评审条件中可能会引起争议的相关表述和概念,确保执行标准不偏不倚,执行过程严谨有序。

三、《评审条件》有哪些创新点?

(一)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体系。遵循自治区经济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有关修订原则,紧密结合经济系列发展的实际和特点,在不同层级评审条件内容上,充分体现各层级条件内容的关联衔接和逐层递进的合理梯度。对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破格条件设置最低年限,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需取得现任职称3年以上且满足破格条件的才允许申报,同时,新增“经济领域国家级荣誉称号获得者”可破格申报条款。同时,鉴于人力资源管理师已单独成立评委会,将相应的表述移除。

(二)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要求,将原“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合并,统称“业绩成果条件”。使得现行条件的单一评价,转变为由多种业绩成果构成的“菜单式”评价,实现了破除“唯论文”与“立新标”的有机结合。

(三)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要求。参考河北、山东、四川、浙江等省份新修订的经济系列评审条件,结合我区经济技术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和调研意见,将实现商业和管理模式输出,提出新的业态和模式、资本运作方式或企业管理方式为企业创新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取得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等相关认定,列入业绩成果条款。

(四)整合知识产权专业条件。一是将原评审条件中知识产权专业的专属条件整合到一条,便于申报者对照;二是加强针对性,吸收采纳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意见,将业绩成果条件细分战略研究、转化运用类、保护类和服务类等,并参考安徽、四川、浙江等省份近期出台的知识产权专业评审条件,新增获得知识产权相关奖项、代理(办理)的案件入选国家级或省(部)级典型案例等业绩成果条件。

(五)明确学术成果及其发表要求。一是将“主要编著者”修改为“主要作者”,设定为“排名前三或个人承担撰写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作者;二是著作方面,注意引导申报人员更加注重著作的质量与合规性,除取得ISBN标准书号外,还应取得CIP数据核字号(中国版本图书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三是拓宽论文发表渠道,除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或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外,新增“含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电子出版物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号的互联网期刊”条款。

(六)进一步简化文本。本次修订将原“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条款融入到新“业绩成果条件”中,文本表达更为直观易懂,评审条件科学性、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

四、《评审条件》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评审条件》自2026年8月10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24号)废止。本条件施行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